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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日訊 因鄰里之間的積怨,卻產生投毒的報復心理,最終害人害己鋃鐺入獄。近日,上杭縣人民檢察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王強提起公訴,經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王強(化名)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 經查,被告人王強認為平時生活中經常受鄰居王某欺負,遂產生在王某的飲用水里投放農藥的報復心理。2024年2月8日午時,被告人王強攜帶小半瓶的農藥“樂果”和一瓶所剩不多的農藥“乙酰甲胺磷”前往上杭縣泮境鄉泮境村“下川山”王某等十四戶人日常生活飲用水的水源處,將所攜帶農藥全部倒入該水源處放置的儲水桶內。后王某等人用水時發現水有異味后報警。經鑒定,儲水桶及王某家中提取的水樣均檢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樂果、氧樂果成分。2024年2月22日,被告人王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官提醒: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絕不是一時沖動或玩笑之舉,任何對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投放危險物質舉動,都將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切忌因一己私利、意氣用事或任何不當動機去實施這樣的行為,因為這不僅會毀掉他人的生活,也會徹底改變自己的人生軌跡,面臨法律的嚴懲。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藍姍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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