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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8日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羅某林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經查,2023年2月至4月20日間,羅某林伙同林某輝、邱某水(均已判刑)等人,為謀取利益,在上杭縣官莊畬族鄉回龍村附近山頭開設流動賭場40多天,以“牌九”形式聚眾賭博,參賭人員日平均20人至30人,羅某林從中非法獲利1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羅某林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屬共同犯罪。法院綜合以上案情,認為羅某林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違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謝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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