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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4日訊 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今年2月24日晚上,劉某在朋友余某家中喝酒,醉酒后,未取得駕駛證的劉某獨自駕駛無牌摩托車,往漳平城區方向行駛。途經某加油站時,劉某將摩托車停放在加油機旁,早無意識的他既不加油也不離開,工作員工無奈之下報警求助。漳平市公安局民警趕到后,將其帶至漳平市總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4.52mg/100ml。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被告人劉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4.52mg/100ml,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劉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劉詩嘉 蘇錫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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