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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購買房屋后,因種種原因在收房后長期沒有入住,使房屋處于閑置狀態。那么,房子沒有入住,需要繳納物業費嗎?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調解一起物業公司與業主間因空置房屋欠繳物業費引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黃某購買位于石獅某度假村的房屋一套,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對物業費的標準、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協議簽訂后,物業公司依約履行物業管理義務,包括黃某在內的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然而,自2022年1月1日起,黃某未能依約繳納物業服務費、水電公攤費等費用。經多次催討,黃某仍未支付該費用,物業公司遂訴至石獅法院。 黃某認為,自己買房子是為了投資,一天都沒有住過,沒有享受服務就無需繳納相關費用。 為化解矛盾,承辦法官向雙方詳細釋明《民法典》中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引導雙方真誠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黃某承諾約定期限內支付物業費等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物業提供服務業主應支付物業費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繳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并非針對某個特定業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務。雖然業主未入住,但物業公司亦為小區提供安全保障、清潔維護、綠化養護,為公共設備、基礎配套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支出必要的費用,業主不得以未入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作為物業公司,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范圍、項目及標準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定期對公共維修基金、公共收益的收取及支出情況進行公示。同時,也應合理恰當行使合同權利,及時向業主收取物業費,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王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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