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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4日訊 日前,由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漳平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賴某、陳某犯詐騙罪,加上前罪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九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4500元。 賴某和陳某(女)是男女朋友,先前陳某拉上父母及男友賴某出借銀行卡給詐騙分子使用,被漳州市某法院判處刑罰,緩刑考驗期至今年3月6日。2023年8月,緩刑考驗期內的賴某受到林某洋(已判決)的邀請撥打詐騙電話,當天獲利150元。因頻繁撥打詐騙電話,賴某和陳某的電話卡被凍結,深感危險的賴某產生了發展下線“賺差價”的主意,于是賴某聯系林某洋的上家接受對方雇傭,再拉上女友陳某共同雇傭林某強(另案處理)撥打詐騙電話,后林某強以同樣方式雇傭他人。據統計,賴某、陳某從中賺取差價共非法獲利2470元。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嚴彬倩 林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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