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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引糾紛,永泰法院法官在面對面溝通中找到突破口—— 情理法交融 干戈化玉帛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5日訊 房屋裝修作業中,有訂單而無書面合同的情形普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不明引發的法律糾紛屢見不鮮。近日,永泰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房屋裝修承攬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糾紛得到快速化解。 房屋裝修 玻璃扶手遲遲未裝 2022年12月,汪某將房屋裝修中的樓梯建造、玻璃扶手及部分石材安裝工程交由某石材商行完成。汪某與某石材商行員工朱某通過微信聊天方式確定了承攬內容。雙方約定承攬合同總價格為3.25萬元,朱某向汪某發送《商品訂貨單》,訂貨單載明所需材料、型號規格、定金、分期付款等內容。此后,某石材商行依約完成樓梯建造及部分石材安裝工程,汪某陸續支付了3.05萬元,尾款2000元尚未支付。然而自2023年3月起,某石材商行以各種理由拖延樓梯玻璃扶手的安裝工期,后汪某發現某石材商行在建造樓梯時未預埋鋼槽,導致無法繼續安裝玻璃扶手。 在雙方溝通協商后,某石材商行承諾將拆除樓梯重新施工,由于缺乏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和約束,某石材商行遲遲未履行承諾內容。今年5月10日,汪某將某石材商行、某運營公司起訴至永泰法院,要求解除與某石材商行的《商品訂貨單》,無需再支付尾款2000元,并要求某石材商行返還貨款1.1萬元、支付賠償款5000元,某運營公司作為某石材商行經營場所的運營方,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息訴止爭 限期返還裝修款項 承辦法官接手該案后,經過仔細分析研判,認為該案承攬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商品訂貨單》也未載明具體承攬部分的相應價格,僅能作為間接證據使用,訴爭金額還有待確定。為達到息訴止爭的社會效果,推動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承辦法官決定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由于原告對被告長時間拖延工期頗為不滿,且雙方對案涉金額有較大爭議,前期調解工作并不順利。為打破調解僵局,承辦法官當即決定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希望在面對面溝通過程中尋找到突破口。 “某運營公司作為商場運營方,不是承攬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對租賃商場的商鋪因自行經營產生的糾紛承擔責任…………”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當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調解現場,承辦法官認真傾聽各方訴求,先是從“情”出發,建議雙方平心靜氣,換位思考,積極疏導當事人不良情緒;再由“理”入手,通過計算評估雙方為此付出的金錢、時間、精力等有形和無形成本,擺事實、講道理,勸解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最后以“法”為落腳點,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緊抓爭議焦點,分析癥結所在,逐漸化解雙方內心隔閡。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汪某自愿放棄對某運營公司的訴訟請求,并與某石材商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某石材商行限期一次性返還汪某款項9000元。至此,該起承攬合同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本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黃美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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