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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5日訊 日前,經泰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姚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泰寧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 姚某與肖某在泰寧某飯店門前發生口角,爭執中,姚某踹向肖某右側肋骨處,后肖某被朋友送至泰寧縣總醫院救治。經鑒定,肖某右側第4-6前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經協商,姚某賠償肖某經濟損失15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泰寧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姚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故對其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廖素丹 葉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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