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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6日訊 日前,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男子邱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此前,居住在龍巖市永定區坎市鎮某村的邱某某,偶然在該村空地垃圾堆上拾到一把遺棄的自制槍支和一些火藥、子彈。見四周無人,邱某某遂將撿到的自制槍支、火藥和子彈帶回家。隔天為過下槍癮,他在村里一處無人的山上試槍,把火藥和子彈打完后,將槍支帶回家中臥室存放,沒有上繳到司法機關,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龍巖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邱某某存放在家中的自制槍支以火藥為發射動力,認定為槍支。 經審查,邱某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1把,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認定事實,予以采納,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衛兵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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