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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舉辦2024商業秘密的司法認定及其理論創新專家研討會,會上“平臺數據是否能夠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一話題引發專家學者熱議。 “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高質量的司法保障。在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同時,也要防范‘商業秘密’概念邊界的泛化”。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王遷在上表示。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一項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三個構成要件,即秘密性、價值性和已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與會專家學者認為,現有法律及司法實踐已為數據產品的相關權益保護提供了充分路徑,不宜貿然創設對“公開數據產品”給予商業秘密保護的先例。 近期,一起涉數據權益保護的新類型案件引發關注。一位多平臺經營的電商商家訂購了某平臺的“生意參謀”服務,并在商家的主賬號下,為其他平臺的某員工開設了子賬號,用于商家的日常運營參考。不久前,該商家及某員工均被指控侵犯了某平臺“商業秘密”。 在王遷教授看來,根據《生意參謀零售電商大數據軟件服務協議》,涉案主體通過該電商平臺認證過的子賬戶正常進行登錄,很難說商家與其他的人員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登錄生意參謀,而這些主體所瀏覽的信息,更是“生意參謀”信息的“冰山一角”。商業秘密的首要特征在于秘密性。如果網絡服務器中存儲的內容可以被在該網絡中注冊的普通用戶所獲取,即使這些注冊用戶需要使用付費取得的用戶名和密碼才能進入相關數據庫,只要這些用戶之前并不存在密切的聯系,就說明以數據庫形式存儲在網絡服務器中的內容是面向不特定公眾的,這些內容可以為不特定公眾所知悉,從而無法作為商業秘密得到保護。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要對“保密措施”進行合理的解釋,建議進一步明確涉數據產品在侵犯商業秘密問題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讓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邊界更加明晰。 (見習記者 王葳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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