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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處祖厝拆遷,四代宗親、涉及港澳共三十余人對遺產管理有爭議 晉江法院:調判巧結合 息訴止紛爭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9日訊 宗親,即為同宗同本、同源同根。本是血脈相連的一家人,卻因為遺產管理起爭議對簿公堂。近期,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審結兩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案件。該案是《民法典》繼承編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后,晉江法院判決的兩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兩處祖厝拆遷 遺產管理起爭議 該案的起源要從14年前說起。 2010年8月,晉江市自然資源局對位于晉江市某街道的某泰祖厝、某房祖厝予以拆遷。 某泰祖厝、某房祖厝是由宗親共同建置。由于產權人均已過世,在房產拆遷前,相關產權人的繼承人成立祖業資產管委會作為遺產管理人,并指定由莊某贊作為代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收取拆遷補償款。該兩處祖厝拆遷后,上百萬元拆遷補償款項暫存放于莊某贊名下銀行賬戶。 時過境遷。2019年4月,某泰祖厝、某房祖厝的部分遺產繼承人召開會議,成立祖業資產管委會,并推選莊某益等八人為某泰祖厝遺產管理人,推選莊某益等四人為某房祖厝遺產管理人。 今年1月4日,元旦剛過,申請人莊某興等30余人因不服祖業資產管委會推舉的遺產管理人,分別就某泰祖厝、某房祖厝指定遺產管理人向晉江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指定林某麗等四人為兩處祖厝拆遷權益遺產管理人,其中部分申請人為祖業資產管委會推選的遺產管理人。 涉案人數眾多 調判結合雙案結 受理案件后,晉江法院承辦法官發現,兩起案件時間跨度長,涉及人數眾多,包含上至97歲老人、下至26歲青年的四世宗親,且涉及港澳同胞,各方矛盾分歧大,若不能妥善辦理還可能引發眾多衍生訴訟。為此,承辦法官在深入了解人物關系,查明事情原委后,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莊某贊開展調解工作。 “莊某贊都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擅自接收了拆遷補償款。因為拆遷權益管理人的事情一直沒有解決,害得我們現在都還不能簽訂安置房協議!”申請人“控訴”。 “兩處祖厝拆遷前,相關產權人的繼承人就已經成立祖厝業產管委會作為遺產管理人,并指定由我作為代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不是他們所說的我沒有經他們同意,擅自接受拆遷款!”莊某贊生氣道,“而且后面部分遺產繼承人成立祖業資產管委會,推選了遺產管理人,現在申請人向法院提起指定遺產管理人,與案涉房產產權人繼承人的真實意思相悖,且屬于浪費司法資源…………” 考慮到案件當事人矛盾較大,承辦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采用“情法兼顧”的調解方式,耐心地對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 然而,調解過程中,又出現有父親認為自己沒有參與推選,宗親們推選兒子作為遺產管理人無效,以及已經被自行選定為遺產管理人的人員到法院主張選定行為無效等情況。因此,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案件開庭審理。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結合部分遺產繼承人代表以及申請人的意愿,根據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判決由原自行選定的遺產管理人和此次訴訟推選的人共同作為遺產管理人,即指定莊某益等七人及林某麗等四人為某泰祖厝遺產管理人,指定莊某益等四人及林某麗等四人為某房祖厝遺產管理人, “您兼顧了各方的意愿,他們都認可判決,沒有再對此事產生爭議。”日前,承辦法官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申請人代理律師表示。 至此,兩起宗親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案件圓滿畫上了句號。 法官說法: 指定遺產管理人遵循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2021年,《民法典》首次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可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民政部門、村委會等擔任,如有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特別程序”一章對遺產管理人案件管轄、申請要求、審查標準、救濟渠道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審查核實,并按照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涉及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等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故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應按照有利于遺產管理的原則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訟爭遺產雖經部分遺產繼承人代表推選遺產管理人,兩案件申請人推舉代表管理訟爭遺產并不違反法律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規定,而有爭議的遺產繼承人選擇代表參與遺產管理更有利于消弭分歧以及管理訟爭遺產。因此,案件結合部分遺產繼承人代表已于2019年4月推選的遺產管理人,指定推舉的代表與原推選的人員共同作為訟爭遺產管理人。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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