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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9日訊 手機支付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心懷不軌之人實施盜竊犯罪提供“可乘之機”。近日,上杭縣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吳某源提起公訴,上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今年3月,吳某源冒充公安機關人員,獲取被害人賴某英的信任,并以添加微信為由偷窺到賴某英的手機鎖屏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之后,吳某源先后兩次趁賴某英打麻將之際,將賴某英手機微信錢包的8500元轉至自己微信賬戶,并將所得贓款用于日常生活開支。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謝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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