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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賬號租用電單車 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法院:由未成年人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1日訊 未成年人無法注冊使用共享電單車,如果借用成年人賬號騎行共享電單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連江縣人民法院發布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5月29日,剛年滿14周歲的小鄭使用母親黃某賬戶掃碼租賃使用共享電單車騎行上路,不料撞到騎行電動車的熊某,造成熊某受傷。事故發生后,熊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小鄭負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后熊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因索賠未果,熊某訴至法院,要求小鄭及其父母、共享電單車的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認為,用戶首次使用軟件或小程序時需要注冊驗證,與平臺線上簽訂《共享電單車用戶租賃服務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賬號僅限用戶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戶應為16周歲以上且身體健康的人士等,條款均以加粗形式進行特別提醒。小鄭未年滿16周歲,不符合騎行年齡,其是借用母親黃某賬戶掃碼租賃,因此小鄭不是合法的駕駛人,也不是被保險人,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與說法 出租公司與保險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戶在選擇使用“微信用戶一鍵登錄”平臺前,需勾選“已閱讀并同意《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其中包含的《共享電單車租賃服務協議》中對“用戶應已具備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騎行能力”“用戶賬戶僅限用戶本人使用”等注意條款均作加粗標注。 首次使用“掃碼騎車”時還需驗證身份證信息,小鄭在事故發生時不滿足騎行電單車的法定年齡條件,無法解鎖車輛,才使用其母親賬號解鎖車輛騎行。因此,出租公司已將相關事項對租車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對防止不具備電單車騎行資格的人騎行共享電單車采取必要的措施。熊某未有證據證明出租公司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故其要求出租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而保險公司承保的共享電單車意外傷害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為平臺并非用戶,小鄭系借用他人賬戶解鎖使用,非用戶本人,不是被保險人,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小鄭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小鄭父母賠償熊某經濟損失18萬余元,駁回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共享電單車是一種新型綠色環保共享經濟,用戶可以通過掃碼開鎖,循環共享。在共享電單車使用過程中,用戶亦應注意到其使用的賬號屬于個人所有,具有排他性,不能隨意出借。在他人要求借用時,特別是不滿足騎行條件的人員,用戶應明確拒絕,否則不僅增加交通隱患,亦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本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何諾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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