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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1日訊 男子為牟利,在明知對方無證的情況下仍將名下采砂船租賃他人,最終獲利也獲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采礦案,判處被告人毛某莊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80000元。 2021年10月、2022年2月,毛某莊分別以320萬元、300萬元購得安裝有吸砂管道的內河船兩艘。后毛某莊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犯趙某強、陳某(均已判決)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將上述船舶以每月10萬元、6萬元的價格出租給趙某強、陳某。2022年2月至5月,趙某強先后53次利用租賃船舶非法開采、過駁海砂,非法開采的海砂價值達4244713元,后于2022年5月底被查獲。陳某利用租賃船舶于2022年9月盜采海砂返航時被查獲,船載海砂價值共計304025.1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莊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租賃船舶用于非法采挖海砂,仍二次出租采砂船給他人,為他人提供重要犯罪工具,其行為與他人構成非法采礦共同犯罪,綜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廖夢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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