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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心源”解紛 以“誠信”鑄法 ————福州鼓樓法院推進誠信訴訟助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1日訊 “您好!請您認真閱讀《誠信訴訟保證書》,并在《誠信訴訟保證書》上簽字。”這是來自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立案、保全、申請執行的當事人聽到的一個溫馨提示。僅靠一張薄薄的誠信訴訟保證書就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嗎?起初就連法官自己也存在很大的疑慮。但隨著一件件疑難復雜案件的順利處結,誠信訴訟體系的法律、社會效果越來越好的呈現出來。 庭上“一諾” 保證書制度助公正與和解 “我作為本案當事人,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可靠,絕無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愿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日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庭審現場,原告崔某宣讀《誠信訴訟保證書》后,主動向法官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要求撤回想“蹭賠償”的造假訴請,并積極提出調解方案,最終原被告雙方坦誠相談、握手言和。 “推行誠信訴訟保證書制度無需多大的人力物力,它斷絕歪念的效果是對諾言效應的良好應用,保證書制度的實踐表明,‘楓橋經驗’確實是司法群眾工作的好思路、好方向!”與當事人打了多年交道的法官表示,“‘楓橋’建設中的思想工作,它的影響多是潛移默化、拔本塞源。它就像矛盾糾紛的‘中醫大夫’,以內調的方式解決問題,充分發揮當事人的自主能動性。當你發現通過‘一簽名’‘一宣讀’,當事人的態度便完全不同,你就能深深地感受到它的力量。當事人的配合度大大提高,糾紛在苗頭處化解,你便能體會到它的魅力。”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司法權威、引導當事人以積極正向的態度高質高效地解決矛盾糾紛,鼓樓法院深入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扎實推進誠信訴訟保證書制度,年均簽署保證書千份以上,有力守護司法秩序和社會思想道德觀念的凈土。 訟后“一懲” 懲戒不誠行為護司法權威 “不是我簽的!我絕對沒簽過!”近日,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被告夏某不愿擔責,堅決否認曾收到并簽署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承辦法官以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為由,判令其承擔相應責任。夏某不服上訴,二審中夏某再次喊冤并簽署保證書向法庭鄭重承諾作據實陳述。然面對法庭調取的執法記錄儀上雙方簽字的視頻,夏某依舊枉顧事實,在明知交警已向其告知事故責任認定,其已同意由其配偶在認定書上簽名的情況下仍作虛假陳述,堅稱交警讓其在紙上簽字但其沒有簽,是極度不誠信的表現。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鼓樓法院依法作出司懲決定書,對夏某處以1000元罰款。收到司懲決定書,夏某終于不再頑固嘴硬,及時繳納了罰款。 為了做到不讓誠信訴訟保證書成為一紙空文,讓司法誠信在人民群眾心中真正擁有分量,鼓樓法院充分落實司法懲罰制度,任何通過不誠信行為激化訴訟糾紛、浪費司法資源、踐踏法律權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都應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時,摒棄“怕鬧”的工作憂慮,“當罰”“立罰”卻也“慎罰”“細罰”,僅僅是罰款金額的劃定也在參考各院經驗做法、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多次討論、層層把關后作出,努力做到罰當其處、令當事人心服口服。 “一宣”“一制” 創新實踐養社會誠信之風 鼓樓法院堅持以宣傳和制度的力量滋養誠信之風。線下,用好“社區法務特派員”和院內“法治宣講員”,在“下社區”“訪街道”的路上讓“法律明白人”發揮更大作用,培養基層群眾誠信解紛的法治意識。線上“抓典型”,以微信公眾號、各大權威媒體為介質,做到“正面激勵”和“反面威懾”。 司法業務中,鼓樓法院通過落實保證書制度、強化依職權調查制度、細化不誠信訴訟行為懲罰手段,不斷探索如何通過增加實施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成本從而樹立群眾“不敢”“不值”“不能”的“三不”意識。 針對制裁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制度,鼓樓法院進行了更多暢想和思考。創建不誠信黑名單制度,將社會其他領域治理不誠信問題的方案巧妙地運用到司法領域;聯合社會各部門共同治理,增加“楓橋”司法的可行性、執行度、豐富“楓橋”司法的社會效果。不只是糾紛、訴訟的過程,如果誠信之風能夠滋拂社會運轉的全過程,那么矛盾糾紛也將得到和風細雨般化解,“楓橋”愿景企踵可待。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成為社會誠信的示范者。”鼓樓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誠信的力量源自于每一個人的內心,是連接個體與社會的橋梁,鼓樓法院對“心源”治理的關注,通過強化誠信等核心價值的影響力,激發人們內心的主觀能量和內生力量,從根本上推動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與發展,為形成良性循環貢獻力量。 (本報記者 王思琦 蘭國斌 通訊員 余樂雯 王夏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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