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愛有新“例” 婚姻更幸福 ————律師解讀關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法律知識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3日訊 8月12日,民政部發布關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將民政部起草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與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相比,草案中有很多修改和新增的規定。草案一經公布,迅速沖上熱搜,其中,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條例更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對此,記者梳理草案的相關變動,邀請北京盈科(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馮禮桉、曾婷茹就草案背后的法律問題展開普法。 變動一:新增“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 草案內容:草案第三條規定,國家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安全。省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和信息安全工作。 問題:哪些單位、組織和個人可以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馮禮桉律師:一般而言,婚姻登記由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相關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做出嚴格的規定,婚姻登記檔案屬于個人隱私,民政局有權為每一個辦理婚姻登記的人保密。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查閱他人婚姻登記檔案。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可憑單位介紹信查詢。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此外,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變動二:新增“個人隱私保護及問責” 草案內容:草案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問題: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他人婚姻狀況承擔什么責任? 馮禮桉律師: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他人婚姻狀況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非法出售或提供此類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三十九條等規定了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則將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之規定,該行為還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變動三:取消婚姻登記地域管轄規定 草案內容:草案第七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問題:取消婚姻登記地域管轄規定,可能加大查詢婚姻登記情況難度。登記結婚后發現夫妻一方重婚的,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曾婷茹律師:重婚是我國《民法典》明確禁止的行為。發現重婚后,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 在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可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重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判決準予離婚?。 此外,對于配偶的重婚行為如果構成重婚罪的情形,被侵害方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重婚罪也屬于自訴案件,如果不去公安局報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變動四:配套《民法典》修訂撤銷婚姻情形 草案內容: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問題①:怎么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馮禮桉律師:受脅迫而結婚的情形,具體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形。 脅迫行為的實施主體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屬于其一方的第三人,如其近親屬、朋友等;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脅迫的主要手段有兩種:第一種是采用威脅當事人人身、財產等手段,迫使當事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第二種是采用威脅手段,威脅與當事人有密切關系的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當事人基于保全受威脅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實施脅迫行為既可以是使受脅迫者身體喪失自由,也可以是受脅迫者在精神意志上被控制。無論受脅迫者是從身體上還是精神上被控制,只要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后果是因受到脅迫而違背意志造成的,就有權請求撤銷該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問題②:隱瞞哪些重大疾病,屬于可撤銷婚姻? 曾婷茹律師:《民法典》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情形由無效婚姻變更為可撤銷婚姻,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將選擇的權利交還當事人,但并沒有明確規定重大疾病的范圍。實踐中一般參照《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其中《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疾病的范圍,主要有三類: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實踐中,還有一些未明文規定但一般被認定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統疾病(染色體問題無卵巢)、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等。 隨著醫學的發展,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不能得出確定的結論,關鍵還是看是否嚴重影響另一方結婚的意思表示或是否對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此次草案也刪除因為疾病不予登記的條款,給當事人充分的自主權。 問題③: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是否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馮禮桉律師: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于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時患病、是否患病難以預見,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響到另一方是否決定結婚的真實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 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曉已患病事實,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鑒于其在婚姻登記時并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問題④: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有無時間限定? 曾婷茹律師:《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規定時間限定。 其中,針對脅迫結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針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述期間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如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歸于消滅。婚姻一經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變動五:新增“離婚冷靜期”條款 草案內容:草案第十六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問題①:離婚冷靜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曾婷茹律師: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是30天,不受大小月的影響,且該期間不可中斷不可延長。 首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為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撤回需要主動申請。 其次,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即領取離婚證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滿后30日內,并且必須雙方親自到場申請領取;期限內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撤回不需要主動申請。因此建議離婚冷靜期30天期滿后的次日開始的30天內,雙方盡快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一旦過了“第二個30天”的期限,就會視為自動撤回離婚申請。 問題②:若是夫妻一方家暴,還需要離婚冷靜期嗎? 馮禮桉律師: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若采取協議離婚方式的需要冷靜期,若采取訴訟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則不需要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若遇到家暴,應當保留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變動六:新增“冒名頂替辦理婚姻登記”等情形的處理辦法 草案內容: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出現前款情形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政部門視情況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由相關部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問題: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曾婷茹律師: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違反婚姻登記管理制度,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應追究相應責任。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確實屬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手段獲得登記結婚的,應向民政部門提出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如果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核實是否存在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行為,并將調查情況向報案人出具證明材料,報案人可拿著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登記。此外,違法者還應受到相應的懲罰,例如,對于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可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調查發現其涉嫌犯罪的,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按照相應的犯罪進行處罰。 同時,民政部門根據《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會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聯合懲戒。 律師提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雙方走到結婚登記這一步,大部分是奔著廝守一生去的。因此,雙方在登記前應彼此坦誠,如實告知自身的身體情況等。在婚后,彼此和睦相處,互敬互愛,共筑幸福家庭。 記者短評: 在結婚登記數屢創新低、離婚登記數持續攀升的當下,草案的發布引發極大的關注和討論。針對草案對婚姻登記程序作出的較大修改,為草案考慮到婚姻登記可能帶來的新問題,并予以規制形成法律閉環點贊的有之,為取消戶口簿彰顯婚姻自由、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不用再為愛奔波等改變鼓與呼的有之,擔憂被重婚、離婚更難的亦有之。 幸福的婚姻,是每個家庭穩定的基礎石。而一段幸福的婚姻不僅需要愛,還需要有“法”的護航。草案尚在征求意見階段,希望民政部汲取民眾好的意見建議,共同推進婚姻登記在法治軌道上高質量發展! (本報記者 林揚陽)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