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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7日訊 為泄私憤,男子酒后竟持刀上門威脅他人。近日,李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武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賠償被害人1萬元。 今年2月,李某某喝酒后想起多年前其與李某甲發(fā)生過的林地糾紛。氣不過的他從家里拿了兩把尖刀到李某甲家中理論。得知李某甲不在家,李某某以惡語威脅并揮舞尖刀恐嚇李某甲家人。待李某甲回家后,李某某用手中的尖刀刺破其外套。隨后,李某甲與妻子羅某甲、母親羅某乙一起搶奪李某某手中尖刀,李某某掙扎反抗過程中導(dǎo)致李某甲手部、頭皮和面部受傷,羅某乙左手食指受傷。 經(jīng)鑒定,李某甲、羅某乙的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經(jīng)查,李某某還涉嫌其他滋事、擾事的行為。武平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李某某的行為應(yīng)當(dāng)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并提出量刑建議,武平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肖平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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