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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培訓班受傷 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法院:培訓機構和本人均需擔責 每逢周末和寒暑假,許多家長都為孩子報了各種各樣的興趣班。當孩子在培訓機構受傷,損失由誰來承擔?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2月,6歲的李明(化名)在某公辦培訓機構參加畫畫培訓班。2023年2月25日上午,上課期間,李明向老師報告出教室上廁所,在上完廁所后逗留在三樓走廊及草坪玩耍,攀爬走廊防護欄,在凌空的防護網行走后墜落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并進行骨折手術,術后康復治療154天。2023年10月,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明為傷殘十級。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今年3月,李明的父母將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培訓機構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0余萬元。 法院審理: 培訓機構和本人均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教育機構對學員具有教育、管理職責。培訓機構雖對事發地點安裝有防護欄、防護網和警示標志,但已安裝10余年,培訓機構未證明防護設施具有足夠的防護能力。且李明上課期間離開教室至跌落受傷10余分鐘,上課老師未及時尋找、監管,對其在危險區域實施危險行為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存在管理疏漏,培訓機構所舉證明不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對李明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事發時系上課時間,李明上完廁所后在草坪玩耍逗留不及時返回課堂,并攀爬防護欄,在凌空的防護網行走,該區域并非學校正常行走或玩耍游戲區域,故其摔傷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自擔部分責任。故判決培訓機構對李明的損失承擔80%責任,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擔20%責任。該案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多方守護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多方共同守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教育機構應承擔監護、管理和保護職責,除非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發生損害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雖在校,但家長也有責。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監管教育義務不僅僅在學校,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亦應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監護職責,通過平常的教育、監管強化孩子安全意識,避免實施危險行為。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傅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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