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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突然去世,留下大額銀行欠款該由誰承擔?日前,永泰縣人民法院調(diào)解兩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因經(jīng)營超市缺乏資金,林某于2015年1月向永泰某銀行申請授信額度2萬元的個人貸記卡,又于2022年8月向該銀行申請借款15萬元。借款約定由其妻子朱某作力共同借款人,由其兒子林某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23年11月,林某突然去世,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兩個女兒林某乙、林某丙均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夫妻名下一套共同房產(chǎn)由妻子朱某繼承。林某去世后,朱某日常靠打零工維持生活,林某甲無正式工作,一家人還款吃力。 為追回林某個人尚欠的貸款本息3萬余元以及林某與妻子共同借款尚欠本息16萬余元,銀行向朱某、林某甲以及林某的其他直系親屬多次催討,均無果。銀行遂將朱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一家四口訴至永泰法院,要求朱某償還尚欠借款本息16萬余元,林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各繼承人在繼承林某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分別對尚欠款項3萬余元和16萬余元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調(diào)解 在調(diào)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向銀行釋明,林某乙、林某丙已公證放棄繼承,對林某的債務依法不負清償責任。朱某、林某甲的唯一住房變現(xiàn)較困難,家庭經(jīng)濟較拮據(jù),但還款態(tài)度積極,銀行可以考慮分期還款計劃。而后勸解兩案被告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還款責任,要想保住唯一住房,需協(xié)商還款方案。 經(jīng)調(diào)解,銀行撤回對林某乙、林某丙的起訴,林某尚欠的個人貸記卡透支本金由朱某、林某甲分期還清;林某與朱某的共同借款本金由朱某分期還清,林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筆借款的利息均不再主張。 法官說法: 放棄繼承權則不繼承債務 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債權債務不會隨之消滅。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去世后,其合法債權會作為遺產(chǎn)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依法向債務人請求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去世后,繼承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繼承,如果繼承則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非無限清償責任,若放棄繼承權則不繼承債務。繼承人自愿償還的,屬于權利自治范疇,法律對此不進行干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必要時可以辦理公證。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黃美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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