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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被“操縱股價”獲賠65萬元 我省首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案一審宣判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9日訊 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8名證券投資者訴被告王某某操作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王某某向8名原告賠償損失共計65余萬元。 據悉,該系列案系福州中院審結的首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案,也是全省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福州中院民二庭承辦法官徐晶介紹,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王某某控制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方式,連續買賣“大慶華科”“友邦吊頂”股票,造成上述兩只股票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王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并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此后,8名投資者認為其因王某某操縱股票市場的行為受到投資虧損,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某操縱標的股票的行為經由中國證監會認定,原告等8人在王某某操縱行為期間買入賣出標的股票,該行為給8位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徐晶向記者介紹,在損失認定方面,法院依法對涉案操縱行為開始日、操縱行為結束日、操縱行為消除日進行審查分析,同時委托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對原告等人因被告王某某操縱“大慶華科”“友邦吊頂”證券所致的投資損失進行核定,并據此判令王某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該案的審理,為日后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充分展現了操縱證券交易民事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有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記者 蘭國斌 林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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