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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 離婚時房子該如何分割 法院: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中,房產是一筆大額財產。當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該如何分割?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么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何某與馮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次年辦理結婚登記。在認識馮某前,何某已購買一套住宅,婚后兩人共同還貸。好景不長,因性格不合,兩人經常因瑣事爭吵。2023年,何某曾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后一年多雙方未有任何往來。今年5月,何某再次向武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 婚后還貸部分及所產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受理后,武平法院法官向雙方了解情況,發現雙方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且馮某表示,如果能與何某就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便同意離婚。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一部車子是雙方婚后購買,對此二人都認可系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現有市場價值進行分割。另一套房產為何某婚前購買,登記在何某名下,婚后二人共同還貸,對于該套房產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中,法官告知何某,涉案房屋雖是婚前所買,但因在婚后還貸,所以婚后還貸部分及所產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最終,雙方同意離婚,并達成一致意見,房屋、車子歸何某所有,綜合房屋的價值、何某婚前出資及夫妻共同還貸和車輛折價情況,何某補償馮某合計6.4萬元。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一方婚前購買房產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償還房貸情況不在少數。雖然房產為一方婚前購買,但是涉及婚后共同還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離婚時,房屋獲得方需對另一方就共同還貸款項及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王智裕 王珍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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