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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風來襲車庫被淹 車輛受損誰來擔責 法院: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3日訊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當極端惡劣天氣發生時,雖然氣象等相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提示采取相關預防措施,但災害還是防不勝防。如因災情造成人傷物損時,該由誰來擔責?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回顧 持續暴雨導致車輛泡水 2023年9月,因臺風天持續特大暴雨,洪水涌入福清一小區地下停車庫,車庫被淹沒。業主何某的車輛在小區物業公司指定的車位停放,車輛泡水受損。因多番協商不下,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小區物業公司賠償車輛損失。 庭審中,何某稱,自己與物業公司存在有償停車收費關系,物業公司負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險、搶險和事后補救措施的義務。物業公司明知臺風將帶來強降雨,卻沒有提前防范強降雨可能引發的災害。 “物業公司在洪水來臨前未在車庫入口處提前準備充足的防洪擋板和沙袋,未盡到必要的注意和及時通知等管理義務,導致洪水從各個入口進入車庫后造成車輛泡水受損的嚴重事故。”何某認為,物業公司方面沒有盡到相關管理義務,應賠償其車輛損失。 而物業公司方面則辯稱,極端天氣引發的災害,屬于不可抗力。短時突發極強降水引發洪水沖進小區,淹沒地下車庫,事發緊急突然,來勢兇猛迅速,非人力可以避免。物業公司當天已調動所有人員投入排險和搶險,堆放4至5層沙袋進行排險,已盡到應盡的謹慎管理和服務義務,因此不應對何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物業公司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案涉地下停車場管理者,物業公司對停車場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負有管理義務。物業公司自述地下停車場共約500個車位,在突發狀態下無法及時通知到位,對此物業公司負有一定的責任。因物業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職責,未盡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未及時通知何某移車,導致地面雨水倒灌進地下停車場,造成何某車輛損失,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同時,何某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當天天氣極端的情況下,亦未采取任何措施預防損害發生、未將車輛挪至安全地帶,其自身亦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并且,考慮到臺風帶來降雨的強度和破壞力遠超預期,具有不可預見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亦可以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綜合該案情況,從權利義務對等及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酌定物業公司對何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何某車輛損失及車內物品損失共計4193.45元。 法官提醒 物業公司作為提供服務方,在應對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應當進行廣泛預警,采取預防措施,如對地下車庫抽水系統及時檢修維護、在地下車庫附近儲存必備的防洪物資、在微信業主群發布信息、動員業主挪車等,盡最大努力降低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而作為車主,也應有財產保護意識,比如關注天氣預報、購買相應保險、及時轉移車輛等,避免受到損失。 (本報記者 陳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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