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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4日訊 “政協委員和法官一起,既講情理,又講法理,這樣的調解模式很好!”近日,惠安法院城關法庭通過“政協委員說理+法官釋法”調解模式,高效調解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該調解模式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肯定。 陳某是惠安縣黃塘鎮某小區業主,因尚未入住,故一直拒繳物業費。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今,陳某共拖欠物業費累計兩萬余元。某物業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后,于今年7月22日將陳某訴至法院。 城關法庭收到該案材料后,發現該案雖然標的不大,但是費用拖欠的時間較長,且該小區還有幾十起因尚未裝修入住而拖欠物業費用的類似情況,涉及的人數較多,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如何妥善處理該起案件,并有效防范、化解該小區關于物業費用收取的矛盾隱患?經過考慮,承辦法官決定邀請政協委員參與訴前調解,發揮政協委員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特點,讓矛盾糾紛更好更快地化解。 8月16日,在城關法庭調解室里,政協委員詳細了解案情后,在調解中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求。 “我都還沒有入住,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即使要交物業費,也應該給一定折扣。”陳某表示。 “欠繳物業費的人數實在太多,我沒有辦法在個案里對物業費用給予優惠,否則會影響到其他案件的處理。”物業公司則表示。 為此,政協委員從情理方面闡述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是一個持續、動態的過程,具有公共屬性,并無法因為某一業主未入住就減少服務量或者降低服務質量。小區的整體環境需要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共同努力,業主對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應當予以理解并尊重,而物業公司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并聽取業主意見,提升服務質量,改善小區環境。 另一方面,法官則通過為業主解讀關于物業費用以及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若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經過政協委員與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陳某表示愿意接受政協委員提出的調解方案和建議,盡快把欠繳的物業費用補齊。 至此,該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劉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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