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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參加藝術培訓 費用是否由父母共同承擔 法院:不屬于撫養費的法定范疇,可不予分攤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5日訊 夫妻離婚后,子女一般跟隨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需要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那么,如果面對孩子的大額藝術培訓費用,這是否屬于撫養費范疇,能否由父母共同分攤?如果對方提出增加撫養費,是同意還是拒絕? 在福州長樂,一對離婚夫妻就因女兒在高考前參加藝術培訓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否應各自承擔一半產生爭議,雙方還因此鬧上法庭。近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這件撫養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10余萬元藝術培訓費惹爭議 男子方某(化名)和女子小云(化名)系前夫妻關系。此前,因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突出,2014年,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由小云直接撫養教育。2016年,小云因方某未向其支付撫養費向長樂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法院判決方某每月承擔婚生女的撫養費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滿18周歲為止。 此后,小云的女兒在高中參加藝術集訓及后續的集中高考輔導,花費10余萬元。高考后被某大學錄取,繳納大學報名費1.2萬元,截至大學報名時,其女兒尚未年滿18周歲。 其間,小云與方某因孩子教育費用問題產生分歧。小云認為,女兒參加藝術培訓及高考輔導期間的費用支出、大學報名費費用巨大,作為父親的方某也應共同承擔,因此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 而方某則表示,他已經按照此前法院判決如期足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且小云支付培訓費用等事宜并未與其協商,不應再額外付錢。 法院審理 藝術培訓費不屬于撫養費法定范疇 福州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藝術類相關培訓、集訓雖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費10余萬元明顯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疇,小云未能舉證證明該支出屬于必要的費用。且參加培訓前,小云未就培訓事宜與方某協商達成合意,因此方某依法可不予分攤培訓相關費用。 由于倆人的婚生女在支付大學報名費并正式入學時未滿18周歲,結合方某每月僅負擔800元撫養費,該撫養費標準實難滿足女兒支付大學報名費1.2萬元的要求,為此其女兒的大學報名費由方某承擔一半的訴求合理合法。 綜上,長樂法院判決方某承擔女兒大學報名費的50%,并駁回小云的其他訴訟請求。小云不滿判決結果,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超額教育費用是否分攤應由父母協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長期以來,司法實踐認定的教育費主要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相關支出。 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參加各種補習班、興趣班、課外班的費用,各種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范疇,是否分攤應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而在該案中,離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關款項支付事宜進行妥善溝通協商。 實際上,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系,是彼此割不斷的紐帶,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者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的子女。作為父母,應本著為孩子健康成長成才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商溝通,敢于承擔責任,若協商不成則需結合實際、量力而行。 (本報記者 陳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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