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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5日訊 近日,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經查,3月5日凌晨,李某某等人在長汀一酒吧喝完酒后,見同行朋友與別人因瑣事發生爭執,于是上前勸架,誰知在勸架過程中將被害人童某某臉部打傷,導致童某某的鼻骨骨折。經長汀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童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李某某在現場接受民警處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與童某某達成并實際履行賠償協議,獲得諒解。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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