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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5日訊 收到法院執行局送達的《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將面臨何種法律后果?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黃某向長汀某銀行借款20萬元,但借款到期后未依約還本付息。經長汀法院審理判決,黃某應向銀行返還本金20萬元并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后,黃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長汀法院根據銀行的執行申請,向黃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履行相關義務。 執行期間,法院發現黃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小型普通客車1輛,并于2023年4月向黃某送達《執行裁定書》《責令交付車輛通知書》,要求黃某將其名下車輛交付法院執行,但黃某在收到文書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交付車輛,亦未履行還款義務。同年5月,法院對黃某作出罰款 500元的決定,并向黃某送達《罰款決定書》《拒執犯罪線索預移送刑事偵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但黃某逾期仍未履行。 法院審理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長汀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黃某對法院作出的《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置若罔聞,拒不交付車輛,致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黃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起訴之前履行完畢還款義務,最終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法官說法 車輛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本身具有一定的價值。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應將車輛交付法院處置,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認為自己名下的車輛已經轉讓或質押給他人,無法交出,應在收到《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后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并提供相應證據,由人民法院審查真實性。在收到人民法院《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后,不予理睬、無正當理由拒不交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嚴重侵害司法的權威性,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劉小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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