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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法治在線9月6日訊 “我向菩薩‘借’點錢,菩薩跟我比ok?”這樣的話語從網絡段子變為現實,著實讓人驚訝。然而,“菩薩錢”絕不能亂“借”。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寺廟等宗教場所的財物通常有其特定的管理規定和用途。亂“借”菩薩錢的行為可能涉嫌盜竊或侵占公共財物等違法行為。近日,閩侯檢察院向閩侯法院提起了一起關于盜竊寺廟功德箱內“香火錢”的刑事案件的公訴。 犯罪嫌疑人孫某、喻某因無穩定收入,生活拮據,看到某地寺廟人來人往,有不少人向功德箱里捐贈“香火錢”,而寺廟內無專人看管功德箱,便打起了“香火錢”的主意。2022年4月,孫某、喻某到寺廟實施盜竊,孫某進入寺廟后假意跪拜,趁四周無人之時秘密竊取功德箱內的“香火錢”,喻某則負責在門口吹哨望風,二人先后三次共偷得功德箱內現金146元。寺廟的管理人員在清點時發現功德箱里的“香火錢”不翼而飛,隨即報警。孫某、喻某聽到風聲后開啟了逃亡生活。2023年,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孫某得知后,于同日到公安機關投案。閩侯縣檢察院以孫某、喻某犯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閩侯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孫某、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三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二人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二人均在前罪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故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喻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時,責令二人退賠寺廟損失。 閩侯縣檢察院提醒大家:盜竊罪的界定明確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性質。在本案中,寺廟功德箱里的錢財有著特定的用途和歸屬,是公民的善款,歸寺廟所有。被告人雖然盜竊金額僅為146元,但連續三次盜竊的行為符合多次盜竊的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盜竊罪。這一案例深刻地警示著人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絕非一句空洞的話語。財富的獲取應當通過誠實勞動,依靠自身的努力和付出。任何心存僥幸,試圖通過小偷小摸來獲取財富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 (林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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