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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13日訊 男子放火自殺未遂,反因放火罪被判刑。近日,經(jīng)由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年。 2023年4月25日凌晨4時許,濃煙伴隨著近兩米高的火焰從集美區(qū)一鐵皮房冒出,迅速覆蓋相鄰的冷庫、修車廠、糧油倉庫等,消防救援人員接警后趕到現(xiàn)場。因著火點儲存著食用油、機油等物品,火勢一度難以控制,歷經(jīng)2小時才將火勢撲滅。 凌晨時分為何會燃起熊熊大火?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剛成年就到老鄉(xiāng)經(jīng)營的公司從事倉庫搬貨的工作,才上了8天班,就因工作表現(xiàn)不好被老板批評。想到自己經(jīng)常加班,工資還低,張某也很委屈,便向老板提出離職。當天晚上,張某獨自在宿舍借酒消愁,萌生了輕生的想法。在想法與酒精的雙重推動下,張某用打火機點燃宿舍的泡沫墊,火勢逐漸變大,張某被火灼傷后逃離宿舍。而火勢越來越大,并向周邊蔓延,造成糧油倉庫、修車廠等多處著火,總過火面積約100平方米,造成數(shù)百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鑒于被告人張某已是一名成年人,雖然其放火的動機是為了輕生,但其主觀應當知道放火行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客觀上已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其行為符合放火罪的構(gòu)成要件,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集檢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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