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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13日訊 近日,經長汀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4年3月1日晚,被告人鐘某某在駕駛證被注銷的情況下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事故路段時碰撞到行人官某某,碰撞被害人后并未停車,選擇繼續驅車駛離事故現場,導致被害人官某某倒地后又被后方駛來由賴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碾壓,造成被害人官某某受傷后經醫治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后,經長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鐘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駕駛逾期未年檢的車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止讓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未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駕駛車輛逃逸,應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賴某某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官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后被告人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檢察官提醒:駕駛車輛肇事后,駕駛人負有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迅速報告有關部門以及現場等候處理的義務,若為逃避處罰而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之后基于何種原因返回現場、接受處理,均不影響逃逸情節的認定,等待的只會是更嚴重的處罰。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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