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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前幾天與我順路的同事搭乘我的車一同下班,但是途中因為追尾出了交通事故,她受傷了,住院花費了5000元。搭載同事時我并未收取費用,請問這種情況我需要賠償嗎? 【解答】 陳偉(龍巖市新羅區(qū)檢察院檢察官):程女士,您好!根據(jù)《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yīng)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您無償搭載同事下班,屬于非營運機動車駕駛?cè)藷o償搭載乘車人的行為,即“好意同乘”,是助人為樂的行為,值得鼓勵。但是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您的同事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自甘風險,您仍需要對她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如您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您的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大家,“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責任,也絕不意味著同乘人自愿承擔乘車風險。因此在搭車互助前,不論是駕駛?cè)诉€是搭車人,都應(yīng)該注意可能面臨的風險。 (賴紫峰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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