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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我經營漁業批發生意,邱某是一家養魚場老板,也是我的老客戶,2019年以來一直從我這里批發魚苗養殖。去年12月底,我們核對賬單,邱某欠我36萬多元魚苗款。今年2月,邱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產,價值100多萬元。我多次去找邱某的法定繼承人————其子小邱(已成年)討要該筆欠款,均未果。請問,我是否有權要求小邱支付欠款?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高先生,您好!根據《民法典》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小邱按照《民法典》1127條的規定繼承邱某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么同樣應當繼承邱某所負債務。因此,您有權要求小邱在繼承邱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您36萬多元魚苗款。 (吳偉芳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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