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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0日訊 近日,建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失火案,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3萬余元。 2022年10月,柯某某到自家農田務農時,為來年種植煙葉方便,在禁火期內擅自用打火機點燃農田中的稻稈焚燒,造成附近“馬鞍山”山場發生森林火災。經鑒定,此次火災過火林地總面積為133.6畝,總蓄積631.4立方米,總出材量407立方米。經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受損林木價值共計13.4萬余元。 火災發生后,柯某某在現場積極參與救火,但因涉嫌失火罪,于2022年10月15日被建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建寧縣公安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柯某某未經野外用火審批許可,擅自焚燒稻稈引發火災,造成過火林地面積133.6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此外,其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失火山場重點公益林地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自然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費用。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楊建偉 邱遠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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