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日前,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正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并處罰金2.6萬元,沒收非法獲利1.3萬元。 經查,今年3月15日,陳某強(另案處理)以支付報酬方式向陳某正借用銀行卡,明知對方從事的是犯罪活動,手頭正緊的陳某正仍答應下來。3月18日,陳某正攜帶銀行卡到漳平市城區與陳某強等人會合。在其銀行卡收到16萬元詐騙款后,陳某正根據對方安排前往當地銀行取出現金1.2萬元交給陳某強等人。因銀行卡取現金受限,陳某正等人便乘車到新羅區某銀行繼續取出現金3.3萬元。 為盡快將卡里的錢取出,陳某正跟隨陳某強等人到新羅區某金店,以刷卡的方式購買黃金首飾等物品共計3萬元。隨后,陳某正將購買的黃金首飾交給陳某強等人,事后獲取報酬1.3萬元。 7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陳某正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并通過到銀行提取現金和到珠寶店購買黃金首飾的方式予以窩藏、轉移,總計16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許璐 凌麗蓉)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