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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棒棒糖”被訴侵權賠償6萬元 泉州泉港法院審結一起侵害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6日訊 生產銷售通過骨傳導可播放他人擁有著作權歌曲的音樂棒棒糖,是否構成侵權?近日,泉州市泉港區法院審理一起侵害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 音樂作品《花園種花》因旋律溫馨、歌詞童真,迅速在互聯網走紅,深受廣大兒童的喜愛。A公司經授權,取得音樂作品《花園種花》的相關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維權事宜。A公司發現,B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中銷售一款通過骨傳導可播放《花園種花》歌曲的音樂棒棒糖。 A公司認為,B公司在未經其許可,也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帶有《花園種花》歌曲的棒棒糖,侵害了其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且該棒棒糖單支售價在18.8元-24.9元不等,遠高于普通棒棒糖的售價,很大一部分原因系得益于使用案涉音樂作品。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00萬元。 B公司辯稱,其并非案涉音樂棒棒糖的生產商,該產品來源于第三合作方。并辯稱售價之所以遠高于普通棒棒糖,除了有音樂作品的因素外,更多是源于精美外形設計以及骨傳導技術的貢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音樂棒棒糖產品未經授權使用了《花園種花》音樂作品的事實清楚,被告B公司亦無異議,雖辯稱產品來源于第三合作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而原告A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及B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的經濟利益。 綜上,承辦法官圍繞涉案產品類型、產品設計、音樂作品知名度和貢獻度等方面向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深入分析利弊。同時指出著作權侵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組織雙方進行反復磋商和答疑解惑。 經過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B公司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至此,該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本案中,B公司未經授權,在網上公開銷售含有音樂作品《花園種花》的棒棒糖,從而獲得經濟利益,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和發行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經營者應當引以為鑒,尊重知識產權,提高守法經營意識,在使用音樂作品前必須認真確認其授權情況,及時獲得相應的使用許可,避免由于疏忽、僥幸心理而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現代社會只有對他人的著作權予以充分尊重,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智力勞動成果。 (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蘇惠玲 張秀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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