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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6日訊 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陳某年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呂某東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1年10月底,陳某年到呂某東家中向其借用銀行卡,并承諾產生收益就給予報酬。呂某東遂將其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出借給陳某年,后該卡用于接收賭博資金。同年12月3日,該銀行卡被凍結。 今年5月24日,該案被移送永定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3日,呂某東名下的銀行卡接收不明資金258萬余元,匯出273萬余元。其間,陳某年通過微信轉賬給呂某東好處費15筆共計1500元,永定區檢察院遂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陳某年、呂某東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廖翠華 呂雪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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