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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7日訊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首起妨害安全駕駛案。被告人姚某因犯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4月29日,男子姚某飲酒后到福清市某路段欲乘坐公交車前往龍田鎮某村,當時他站在道路中間揮舞手臂叫停胡某駕駛的公交車。誰料,姚某上車后因如何付車費問題與胡某發生爭吵。 爭吵中,姚某憤而走到胡某座位旁邊,抓住正在駕駛車輛的胡某右手。出于安全考慮,胡某立即揮手擋開,不料姚某又拍打胡某手臂。胡某見狀立即停車并撥打電話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將姚某強行帶離現場,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福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姚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遂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 (記者 陳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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