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著“大師”炒期貨 小心投資“打水漂” ————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7日訊 福州長樂“90后”小伙小志(化名)委托自稱職業操盤手的大爺老徐(化名)操作期貨交易,未曾想不賺反虧,最后把老徐告上法庭。近期,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老徐自稱系某期貨公司職業操盤手,時常在朋友圈發布操盤戰績,鼓勵大家炒期貨。2023年9月,小志(化名)通過網絡認識老徐并添加其微信。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小志出資,委托老徐操作期貨賬戶進行期貨交易,盈利則按六四分成(小志六成,老徐四成)。 同年9月26日,小志出資10萬元委托老徐操作期貨賬戶,至次月12日盈利2萬元。小志當日取出2萬元并給老徐分紅8000元,還決定再追加出資10萬元讓老徐操作。沒想到,同年10月17日,賬戶資金虧損至15.75萬元。當晚,小志要求老徐停止操作,老徐表示無需恐慌,稱可以回本。 10天后,賬戶資金再次虧損。同年10月27日晚,在小志的強烈要求下,老徐收手并清空賬戶,贖回本金13.95萬余元。之后,小志多次要求老徐彌補虧損,老徐則一拖再拖。小志無奈將老徐起訴至長樂法院,要求老徐賠償全部虧損。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小志、老徐間就期貨交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賬戶資金虧損至15.75萬元時,雙方并未對虧損如何分擔明確約定,故老徐無需對此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此后,老徐不顧小志勸阻繼續操盤,鑒于前期雙方通過微信對分紅作出“六四分成”的約定,且老徐有在此時作出賠償損失的意思表示,結合公平原則,法院認定賬戶資金15.75萬元以下虧損部分仍然按“六四比例”分擔。綜上,法院判決老徐應向小志賠償損失7160.4元。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現已生效。 (本報記者 陳欽祥)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