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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9日訊 日前,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對一不起訴人員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6日傍晚,林某甲在連城縣蓮峰新興村林屋坎下路34號家門口洗車時,發現水龍頭開關不見了,懷疑被其嫂子拿走,遂質問其哥哥林某乙。林某乙經電話核實其妻子未拿水龍關開關后,二人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林某甲將林某乙兩次推倒在地,造成林某乙左髕骨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林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度二級。 經連城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林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具有認罪認罰、自首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及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該院決定不起訴。 案件雖以“不起訴”審結,但檢察官認為從林某甲故意傷害的行為本身來看,違反了治安管理,擾亂了社會秩序,其故意傷害行為仍應受到相應懲罰。在對林某甲不起訴后,刑事檢察官又將案件移送行政檢察部門。 今年5月,行政檢察官對該案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審查后認為,林某甲的行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遂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林某甲進行行政處罰。 日前,連城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林某甲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處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林麗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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