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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8日訊 近日,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石某某此前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22年3月27日2時許,石某某步行至明溪縣上河城某處的停車點,將一輛未上鎖的白色面包車車廂內的一瓶白酒盜走,經鑒定價值698元。2022年5月9日凌晨,石某某伙同范某(另案處理)在三明沙縣某停車場,通過“拉車門”方式將一輛小車內2包香煙及600元現金盜走。2023年12月7日凌晨,石某某步行至明溪某大廈樓下停車場,將一輛白色小車的車門拉開,因未找到值錢物品離開。2023年12月,石某某被明溪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年內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石某某刑滿釋放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吳燕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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