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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21日,廈門海事法院成立,由此開啟了以跨區域管轄、專業化審理、涉外審判等為主要特點的海事司法發展歷程。 建院伊始,廈門海事法院未設立執行機構。1996年,設立執行組,實行審執分離;1998年3月正式設立執行庭;2003年5月,執行庭由庭改局…………執行道路上的每一次變革,總能迸發出前進的力量;海事司法文明邁出的每一步,總能讓濺起的浪花閃爍出公平的光芒。 28年來,廈門海事法院執行局堅守在福建3752公里的海岸線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厚積薄發,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發展歷程,創下多項響當當的“執行經驗”,為推動“海上福建”建設,持續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服務大局,讓公平正義“看得見” 海之睿智,在于順時而為。 20世紀90年代,為適應海上運輸和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廈門等10個沿海港口城市設立了海事法院。 1996年,隨著執行案件的日益增長,廈門海事法院順勢而為成立執行組,逐步加強執行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實行審執分離。1998年由“執行組”升格為“執行庭”,人數增加至7人,占全院干警總人數的17.9%。 回顧廈門海事法院20世紀90年代的執行工作,就不得不提到1999年5月對萬噸巨輪“盛源”輪的成功拍賣————該案還被廈門市直機關黨工委評為當月全市十件為民辦實事之一。 當時,“盛源”輪在廈門港已停泊半年多,并兩次與他船碰撞,船上還滿載8400噸可燃貨物,處理起來難度極大。該船公司因拖欠63名船員工資,調解后仍拒付,被申請強制執行。初立案時,船上水油已盡,船員人心浮動,準備棄船,而船公司卻撒手不管。執行人員經過不懈努力,終于說服韓國貨方放棄貨物,并據此連貨帶船一并處理,助力“盛源”輪的順利拍賣。 作為專門法院,案件涉外性強是廈門海事法院的突出特色。執行法官在一次次辦理涉外海事執行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拍賣外輪經驗,也向世界展示著大國法治形象。 2011年,18名敘利亞籍船員乘坐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輪,載著2萬噸鐵礦石,從印度開往江蘇南通港,途中擱淺在莆田海域。而船東因經營困難,將該船舶連同十幾名外籍船員及貨物遺棄。船舶在莆田滯留10多個月,18名敘利亞籍船員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得到滿足。廈門海事法院經過不懈努力,最終以超乎船東預估的高價變賣了船舶,為外籍船員依法獲得船員勞務報酬奠定堅實基礎,展示了中國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風。 后來,敘利亞駐華大使還寫了感謝信致謝廈門海事法院。該批系列案在2014年被評為全國法院首批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在2015年又被評為了全國法院首批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典型案例。 2014年,廈門海事法院在執行德國航運貸款銀行申請扣押拍賣“阿明”輪案中,以超出起拍價近8000萬元成功拍賣載重近16萬噸的超級油輪“阿明2”輪,最終該輪以人民幣3.24億元的價格成交,創該院拍賣船價歷史新高。該案獲評“全國海事法院船舶扣押與拍賣十大典型案例”。 枝葉關情,民生先行。無論是廈門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執行案件,抑或執結的首起執行案件,均與民生息息相關。28年來,廈門海事法院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理念,積極發揮海事司法服務保障作用,依法主持公道,為船員撐起一片新的希望。 在某遠洋漁業公司總涉案標的近8億元、涉執行船舶20余艘、涉60余名船員漁工工資的系列案中,廈門海事法院執行局聯動各家異地法院,加速推進船舶扣押拍賣,靈活運用執行措施,在一個月時間順利執行到位660萬元工資款。2023年5月,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十大執行典型案例,系全省唯一。 善意執行,讓司法溫度“摸得著” 自廈門海事法院建院起,經過12年的努力,執行工作逐步走上正軌。2003年5月,經上級批準,原有執行庭加掛執行局牌子,海事執行新發展階段的序幕正式揭開。 在更高的起點出發,廈門海事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鋪就執行工作以人民為中心的鮮明底色。 2007年,在執行一起標的高達2200多萬元的案件中,法官并未簡單強制執行。考慮到被執行人某船業公司的修船廠如果因強制執行關門停業,將會導致大量工人下崗,執行法官不辭辛苦多次召集當事人座談協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2018年,在被執行人為福建某漁業公司和寧德某捕撈公司等四人的執行案件中,一邊是申請執行人被欠了巨額債務,另一邊是被執行人資金鏈斷裂,其雖有部分財產但難于變現,且明顯資不抵債。“僅采用通常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顯然無法為申請執行人追加欠款,而且必然造成兩家仍有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倒閉甚至走向破產。”執行法官介紹道,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引入新的股東,以股權換取現金,由新股東為其代墊了首期執行款,其余款項分三期支付,并由其他案外人提供了執行擔保,最終促使案件順利結案。 “竭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一直以來,廈門海事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秉承“司法為民”服務情懷,積極回應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努力尋求執行案件妥善處理辦法。 2019年,在中央環保督察的侵占寧德三都灣國家重要濕地和自然保護區一案中,廈門海事法院以“裁執分離”方式強力組織實施行政非訴執行,170公頃違法養殖設施全部實現清退,被最高人民法院譽為“為破解涉海洋生態司法執行難問題,提供了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樣本”,并入選年度全國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創新不止,讓紙上真金“能兌現” 廈門,是改革開放最前沿的城市。廈門海事法院,作為“因改革開放而生”的法院,創新已經成為其成長基因,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的執行更是如此。 2014年7月,圖瓦盧籍“安娜”(ANA)輪在羅源灣水域觸礁擱淺,船上燃油大量泄漏,造成當地水域污染,清防污費及海產養殖污染損害總損失高達1.37億。但肇事船東卻找不到了,怎么辦?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水質保險財團在訴訟中申請設立了數額為1800余萬元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兩家清污企業和羅源縣碧里鄉盛豐養殖場等298名油污事故受害養殖戶申請了債權登記。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就債權及清償數額、訴訟費用承擔等和基金款項的分配達成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法院對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予以確認,并據此執行發放了款項。同時,法院案外進一步引導和幫助漁民申請國家油污基金補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執行工作是面對群眾糾紛最多、矛盾最重的地方,也是被當事人投訴最多的地方。廈門海事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認為,“我們既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通過格式化的文書來保障案件的公正,也不能一成不變地去做執行工作,應積極探索在不變中尋求改變,在格式化的工作中尋求創新。” 被告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高某某非法采挖海砂11295.33立方米,致海洋生態資源環境損害整體影響價值高達68萬余元。本案證據鏈完整,被告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是最為簡單快捷的結案方式。但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兩被告家庭經濟確屬困難,無力承擔60余萬元的賠償款。此時,如何有效解決“執行難”,真正實現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就顯得尤為關鍵。 最終,在廈門海事法院主持調解下,以“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的創新方式成功調解結案。依托審執聯動機制,廈門海事法院從執源治理的角度出發,引導當事人一方面委托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認購海洋碳匯,另一方面通過海洋垃圾打撈、海岸維護、環保宣傳等公益性勞務代償方式履行債務,廈門海事法院最終不僅成功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執前,也用實際行動探索出保護“綠水青山”的新路徑。2023年7月,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2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向海圖強,逐夢深藍。法治巨輪滾滾向前,新征程大幕已開,在星辰大海的征途中,廈門海事法院執行局將秉持公平正義初心,傳承司法為民“善意”情懷,繼續沿著改革開放的航道劈波斬浪,向著更加廣袤的海洋,向著更為深遠的未來,不斷書寫建設海洋強國的新時代答卷。 (本報記者 王淯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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