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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0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上繳國庫。 經查,2019年9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劉某某伙同溫某某(已判決)、唐某某(已判決)從龍巖出發,前往永定區合溪鄉欲盜竊古墓,但因沒找到古墓便原路返回。途中,3人在合溪鄉某村村部旁一雞棚內盜竊閹雞10只,在合溪鄉某村路旁寺廟盜竊石柱“天燈”1座,隨后又在堂堡鄉某村盜竊停放在路邊的三輪摩托車1輛。今年6月17日,劉某某被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抓獲。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涉嫌盜竊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小玲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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