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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辦出大效果 ————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探索輕罪治理工作模式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6日訊 近年來,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生態刑事犯罪中輕罪案例占比較大,如何做好從“治罪”到“治理”,深度推進輕罪治理,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探索“不起訴+生態修復+賠禮道歉+自愿服務”工作模式,在輕罪治理中彰顯檢察擔當。 2023年4月,劉某某因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移送城廂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后發現,劉某某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且經引導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決定對劉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檢察官依托檢察官鄉村驛站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華亭鎮50名村民在場旁聽,通過以案說法,向村民闡述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構成和相關司法解釋,宣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相關知識,讓法治觀念深入鄉村,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劉某某是城廂區檢察院適用“不起訴+生態修復+賠禮道歉+自愿服務”工作模式,引導犯罪嫌疑人參與養護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定期參與巡山、巡林、巡海、巡庫等社會志愿服務的首批人員之一。針對生態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無刑事犯罪前科、介于“可訴可不訴”或“可緩可不緩”標準之間的案件,在引導行為人履行植物養護、巡林巡河等生態修復義務之后,檢察機關經過綜合審查,可考慮對其作相對不起訴或適用緩刑的處理。 將“不起訴+生態修復+賠禮道歉+自愿服務”工作模式納入輕罪治理,有利于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將犯罪嫌疑人對社會消極負面影響轉換為積極正向評價,讓輕罪犯罪嫌疑人在修復受損生態、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行動中提升對社會的責任感和貢獻度,真正得到教育感化。同時,該院以輕罪案件為切入點,將案件辦理與溯源治理工作深度融合,通過發揮擬不起訴人員參與社會公益服務機制在治罪和治理中的作用,推動輕罪案件由單一治罪向綜合治理轉化,探索出一條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輕罪治理新路徑,提升檢察機關現代化輕罪治理質效。 (陳靜 陳琦 張美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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