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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治罪”到“治理” ————莆田市荔城區檢察院適用輕罪案件“不起訴+社會服務”模式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6日訊 “在參與志愿服務期間,陳某態度積極、知錯則改,經量化評估,我們認為其綜合表現合格。”在今年4月召開的一場交通肇事案不起訴聽證會上,莆田市荔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向聽證員介紹陳某的總體表現情況。經現場評議,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該院適用“不起訴+社會服務”模式所辦理的案件之一,也是該院堅持從“治罪”到“治理”的縮影。 今年2月的一天,陳某因未注意前方路況,駕車碰撞到同向駕駛電動車的肖某。在肖某倒地后,陳某因過于緊張錯將油門當做剎車,致使車輛頂著肖某繼續行駛,造成肖某死亡。3月,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審查起訴。鑒于陳某在案發現場報警等候,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社會矛盾已化解,為實現案件處理的最佳效果,該院綜合衡量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等情節,嚴格把握訴與不訴的邊界,提出擬對犯罪嫌疑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輕罪不是無罪,不訴不等于不罰。為更好實現從“治罪”到“治理”的轉變,該院根據社會公益服務考察機制,針對性地安排陳某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在交警部門的指揮下,陳某在市區重要路口參加交通勸導志愿服務,并由專人對其進行考察。 相比重罪案件,輕微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罪責更輕,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可能性較大、重新融入社會較快,社會關系較好修復。輕罪案件“不起訴+社會服務”這一機制,為輕罪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加了一道前置考驗程序,推動輕罪案件由單一治罪向綜合治理的轉化。在具體實踐中,該院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設置30至50小時不等的各類社會服務,讓輕罪犯罪嫌疑人轉化為社會治理的參與者,實現口頭認罪到行動認罪的轉變,有利于重新回歸社會。 目前,該院已將交通肇事、盜竊、買賣身份證等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納入擬不起訴考察適用范圍。今年以來,已適用考察14人,其中13人經考察合格后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管理的提起公訴1人。 (陳靜 陳琦 林中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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