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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7日訊 近日,經永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羅某、劉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永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分處罰金30萬元、7萬元,在地區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3年8月,永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網絡上某公司銷售的某硫磺皂疑似為假冒偽劣產品。線索移送到檢察機關后,承辦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 經了解得知,2021年8月,羅某成立某日化公司,專門生產銷售肥皂類產品。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間,羅某、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獲得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從他處定制近似某商標標識的硫磺皂包裝后,在自己工廠大批量生產假冒硫磺皂,并通過某知名電商平臺銷往全國各地。 由于案情復雜,永安市檢察院就該案是否涉單位犯罪、銷售數額、銷售渠道、公司經營情況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通過調取出庫數量等手段確認涉案金額為70多萬元。 案件移送至永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向被侵權的上海某制皂廠說明相關情況,并通過提供法律意見、幫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其提起民事訴訟,協助企業依法維權。在企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該院發揮檢調對接作用,最終促成雙方和解,羅某、劉某主動與注冊商標權利人上海某制皂廠達成和解,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 (汪振恩 黃思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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