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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經查,李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按其上線人員要求購買大量微博賬號并到他人微博發表評論。這些評論被人為設計過,以吸引其他用戶的好奇心和點擊欲望,從而將他們誘導至由其上線在微博發布的需充值方可觀看的不良網站鏈接。其間,李某按其在微博發布的評論數或鏈接數,從上線獲取收入累計3萬多元。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發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信息,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87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趙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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