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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8日訊 近日,由大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蘇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大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23年7月初,蘇某經朋友余某(另案處理)介紹,明知上家利用銀行賬戶接收和轉移犯罪所得,為獲取每走賬1萬元就抽取90元的報酬,連續四天到三元區某小區套房,將自己的手機、銀行卡及密碼提供給上家使用。其間,蘇某還按照上家要求,配合刷臉轉賬和取現。 經查證,蘇某名下銀行賬戶進賬36萬余元,其中3.6萬元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蘇某個人獲利3800元。2023年9月,蘇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退出違法所得。 檢察機關指控,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并通過刷臉、取現等方式幫助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上述判決。 (林起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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