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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 經查,2023年1月至8月,鐘某某與妻子劉某某(另案處理)在江西省贛州市、福建省龍巖市等地,以代辦信用卡、免費注冊激活送POS機或兌換信用卡積分等為由,通過操作17名受害人手機盜取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卡內資金共計1.29萬余元。 同年9月,經受害人報案后,鐘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被連城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獲利。 經審查,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卡內資金,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嫌盜竊罪,遂提起公訴。法院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張柳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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