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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因與妻子感情不和,男子借酒消愁,酒后還沖動醉駕、撞門。近日,經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斌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80日,并處罰金5000元。 7月27日晚,王某斌因與妻子感情不和,獨自在家喝悶酒。次日凌晨,王某斌駕駛小車至才溪集鎮其妻子經營的美容店門前,因妻子不肯與其見面,沖動之下竟開車撞向美容店卷閘門,后被現場查獲。經檢驗,王某斌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75mg/100ml。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謝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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