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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28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經查,2023年3月底,唐某某(另案處理)以刷單名義向陳某借手機、手機卡、中國銀行賬戶手機銀行的登錄賬號、登錄密碼、支付密碼,并承諾每天會給相應報酬。陳某在利益驅使下,將銀行賬戶提供給唐某某使用。2023年3月底至2023年4月初短短十余天,陳某銀行賬戶共計轉入不明資金5511501.73元,轉出5502211.59元,陳某獲利6000余元。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翠華 呂雪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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