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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30日訊 男子為牟利對外販賣含依托咪酯的煙油,不料出 售小小“上頭煙”,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販賣毒品案,判處被告人 林某勤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5000元罰金。 2023年10月,林某勤將十粒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油彈,以每粒200元的價格賣給小常 (化名、另案處理)。后小常又以每粒350元的價格,將其中8粒電子煙油彈轉賣給小耿(化 名、另案處理)。同月21日,小耿在寧德市被抓獲,并現場查獲含有透明煙油的煙油彈5粒 。經鑒定,上述查獲的5粒煙油樣品中均檢出依托咪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勤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 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廖夢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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