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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31日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丘某龍因犯盜竊罪被上杭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經查,丘某龍與被害人賴某原是朋友關系,為順利實施盜竊,丘某龍于今年3月27日21時拿走賴某存放于其經營的足浴店內的鑰匙,后利用該鑰匙進入臨城鎮賴某租賃的出租屋,盜走現金6700元。案發后,被盜現金已由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并發還賴某,丘某龍取得賴某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丘某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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